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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

        来源:

        日期:2019年09月13日

        【字体:

          

          

        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主项

        子项

        1

        行政

        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县级

        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省级,市级,县级

        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3

        行政

        检查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级,市级,县级

        4

        公共

        服务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待遇登记月缴费申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级

        5

        公共

        服务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待遇个人权益记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省级

        6

        公共

        服务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

        1.单位参保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2.参保单位注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3.职工参保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4.单位信息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5.个人信息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6.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市级,县级

        7

        公共

        服务

        个人医疗保险登记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2.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4.个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市级,县级

        8

        公共

        服务

        个人权益记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级,县级

        9

        公共

        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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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点医药机构申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201598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市级

        2.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201598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市级